工业企业污染排放数据库(98-10)

发布者:杜雨晴发布时间:2018-10-17浏览次数:11

我国于1980年正式建立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以此了解全国环境污染排放及治理情况,并为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计划、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提供依据。初期,环境统计的主要统计范围为县及县以上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从1997年开始,工业污染重点调查企业进一步包括了乡镇企业;十五时期(2001-2005),工业污染中占污染负荷85%的工业企业作为重点调查企业。十一五期间(2006-2010),以所有工业污染源为总体,筛选出主要污染物(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排放量及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区县为基本单位)全年排放量85%以上的单位为重点调查单位,企业只要有其中一项符合即为重点调查企业,除此之外,排放废水中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产生危废的排污单位均为重点调查单位。

工业源调查范围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共计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企业,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4610)、水力发电(4412)、土砂石开采业(1011101210131019)不纳入重点调查工业企业范围。重点调查单位的企业信息与污染排放信息被收录于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的《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十一五期间,为加强对火电行业二氧化硫的排放的监管,环统综表中单列了《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并新增了《医院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十二五期间,又新增了《水泥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钢铁冶炼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制浆及造纸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三张行业环年基表。